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骆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玉峰,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氏县妇幼保健院因与被上诉人骆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氏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麻文波、被上诉人骆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骆某乙、委托代理人邢玉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卢氏县妇幼保健院已预交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