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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曾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蓓,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韵,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被告曾某系原告申卡信用卡的持卡人。被告曾某使用其所持有的申卡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2,195.65元(暂算至2009年11月23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曾某次向被告催收透支本息,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及时追回被被告占用的资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曾某偿还至2009年11月23日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2,195.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应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195.65元。被告应于2010年2月、3月每月20日之前各归还原告人民币700元;4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人民币795.65元。

二、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人民币2,195.65元的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应于2010年2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月1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云华

书记员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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