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民医院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X村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4700元帘子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改幸
审判员高维灵
代理审判员白东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殷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