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五日作出(2010)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略)人民法院(2010)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审判员胡石海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