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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个人信息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雷某,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系雷某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全解军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1月20日到汝城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因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男女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以致于感情破裂,原告从2008年正月元宵节发生家庭暴力后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2008年原告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没有好转,现已彻底破裂,故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雷某辩称,被告没有经常打骂原告,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是残疾人,原告出去几年没管小孩,三个小孩如果原告只带一个小孩,要出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小孩,儿子雷某生于1999年农历十月十五日,女儿雷某生于200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小女儿雷某生于2005年农历三月二十七日,三个小孩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原告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08年6月17日被(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无改善,2011年7月14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雷某随原告李某生活,由原告李某抚养;婚生小孩雷某、雷某随被告雷某生活,由被告雷某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雷某小孩抚养费1600元整。

三、双方另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全解军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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