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阮某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阮某某在宁德市X镇X村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阮某某在宁德市X镇X村土地补偿款人民币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某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