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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犯侵占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刘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略)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

诉讼代理人陈斌,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略)。

(略)X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艾某诉被告人汪某犯侵占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刘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怀鹤刑立驳字第X号刑事裁定。该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虽然非法占有房屋处置款,但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并非应退还而拒不退还,且双方在同居期间存在着财产返还的民事纠纷,故被告人汪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被告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据此裁定:驳回自诉人艾某对被告人汪某的起诉。原审自诉人艾某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裁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怀鹤刑立驳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由(略)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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