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略)X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冯某,系(略)X村支部书记。
辩护人唐某甲,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高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27日经(略)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2010年1月26日经(略)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略)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人黄某、唐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会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略)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人唐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单位(略)X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唐某乙滥伐林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会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审判员胡石海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