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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黎XX其他民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被告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黎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黎XX在资兴市邮政储蓄银行、资兴市X村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黎XX在资兴市邮政储蓄银行、资兴市X村信用社银行的存款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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