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男,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显、张某甲,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女,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太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诉被告张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显、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后被告以装修房子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并承诺尽快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x元欠款;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乙当庭辩称,1、原告诉被告拖欠其欠款客观不存在,系原告捏造事实。2、原、被告在某居期间,原告长期住在某告的房子里,且未向原告缴纳租金。3、在某、被告同居期间,被告长期照顾原告,期间的生活费是由被告承担的。4、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后,被告发现家中丢失有价证券和相关票据,被告怀疑系原告采取盗窃行为取得。综上,原告起诉书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左右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左右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双方一直在某告旧房子里居住,2010年1月被告搬到其新装修的房子里居住,原告还在某告原来的旧房子里住,2010年7月双方分手。
关于原告主张某乙被告借款问题,原告向法庭提交其2010年5月在某告家与被告的通话录某一份,有这样的谈话内容:原告讲:以前咱俩在某块我乱七八糟花的钱也真不少,那我是真都不说了,那装修这确确实实的,花了多少钱你也知道,你很清楚,五六万绝对少说哩,那你弟的万块钱是整整的,你从我这儿拿走的,我说实在某你给我打六万块欠条一点不过分,你觉得过分不过分,你说我这个要求过分不过分被告讲:不过分。原告讲:对不对被告讲:对...等等。除了录某证据外,原告还提交被告给其发送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其中2010年4月22日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内容是:我真不知道你会这样理解我,我告诉她这次咱们彻底结束,我欠你很多钱,如果你乐意住,随你,你有情,我并不是无义,只是我一时没能力这是个下策,希望你不要生气。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录某、手机短信、当庭陈述等在某资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录某、手机短信等证据,在某、被告同居期间,原告为被告的装修等花费五六万元之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主张某乙费系被告借款,因无借据等有力证据支持,原告主张某乙“被告以装修房子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之事实不足以认定。考虑到双方曾经发生同居关系,原告为被告花费较大,现已结束同居关系,故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民法原则,对原告经济上的较大付出,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孔某x元。
二、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700元,被告张某乙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某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