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
被告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应返还原告邹××借款本息124,000元,此款于2010年2月28日前给付24,000元,余款自2010年3月起每月给付2万元,至付清止,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
二、本案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1,000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