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X区X街道
被执行人莆田市太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世纪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加坡国籍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397、398-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位于莆田市X区X路X号X室房屋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H(略),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x】。现因该房地产经依法拍卖,被竞买人刘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福建省莆田市X村道坡X号)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位于莆田市X区X路X号X室房屋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H(略),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x】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某贤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