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甲、陈某乙,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茂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20时20分,被告人朱某驾驶闽x号小轿车行驶至城厢区X路“滨海大酒店”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动态,遇行人横穿机动车道时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弃车逃逸。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次日,被告人朱某向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在诉讼期间,被告人朱某委托其亲属及辩护人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人民币x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亲属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