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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姚某、梁某丙、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甲,男,57岁。

被告梁某乙,男,54岁。

被告姚某,男,59岁。

被告梁某丙,男,48岁。

被告杨某,男,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姚某、梁某丙、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损害他人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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