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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与被告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男。

被告石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无法提供出被告石某的身份材料及下落。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不能提供出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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