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会行初字第8号原告肖某诉被告会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履行发放少数民族证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

被告会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乙,该局局长。

原告肖某诉被告会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履行发放少数民族证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肖某于2010年12月13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0年12月16日,原告肖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林玉洁

人民陪审员向昌祥

人民陪审员张晓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明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