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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曾用名张X),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39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男,37岁。

本院于2011年4月1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5月31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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