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某雄,上海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枭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枭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枭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51.19元,由原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旭
书记员陈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