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笔录(第次)
时间:2011年7月21日9时00分至10时30分
地点:第二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左强
书记员:刘惠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贻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贻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因原、被告双方均已到庭。双方是否同意提前开庭审理
原代:同意。
被:同意。
审:先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原代:杨斌,男,系该联社梅桥信用社员工。
被:肖贻隆,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乡X村X组。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经本庭审查,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宣布开庭(略)。
审: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否听清了
原代: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贻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强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刘惠担任记录工作。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法庭调查开始。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
审:被告是否收到了原告起诉状副本与原告刚才宣读的是否一致
被:收到了,是一致。
审:由被告答辩。
被:原告所诉是实,同意偿还。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1.2007年6月30日的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00元未还的事实。
2.2007年8月30日的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00元未还的事实。
3.2009年9月2日的催收通知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过借款的事实。
审:由被告质证。
被:对原告所举的3份证据没有异议。
审:由被告举证。
被:没有。
审:因被告对原告所诉的借款事实及原告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考虑到本案法律关系清楚,案情简单,现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提前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同意。
审:被告有何调解意见
被:我同意偿还,钱已经带来了,但不同意出诉讼费。
审:原告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肖贻隆所欠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元及利息。被告肖贻隆当庭偿还借款本金2400元及利息1064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同意。
审:本案所争议的标的因被告已当庭清偿完毕,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双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同意。
审:宣布闭庭。
当事人签阅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