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被告李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