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漯河市X村主任,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乙,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漯河市X村支部副书记,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周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漯郾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周某犯贪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周某不服,以“不构成贪污罪,请求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周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漯郾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相林
审判员卢煜
审判员蔡宁宁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崔志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