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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某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

被执行人周某。

蒋某与周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某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身患重病,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王仁福

书记员姜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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