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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挪用公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7年4月任淇县南水北调建设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3月任淇县水利局南水北调管理办公室主任,淇县X镇人,住(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1年4月19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1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某某,河南省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淇县南水北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x元的南水北调补偿款收回后,没有及时上交,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开支,于2011年4月18日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马某某构成自首。请求法院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淇县水利局系机关法人,被告人马某某系淇县水利局工作人员,2007年4月至2010年3月任淇县水利局南水北调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南水北调资金兑付及办公室日常工作。2009年10月份左右,马某某发现在对淇县X村黄某灿等两户村民拨付赔偿资金过程中,由于上级文件更改和工作失误,多拨付补偿款x元,遂督促该村村干部收回多拨付的资金。2010年1月份,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多拨付的x元的南水北调补偿款收回后,没有及时上交,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开支。2011年4月18日,马某某将挪用的x元公款全部归还。马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10月份,我发现在对淇县X村黄某灿等两户村民拨付赔偿资金过程中,由于上级文件更改和我工作中的失误,多拨付补偿款x元,遂督促该村X村民要回多拨的资金。2010年1月份,张某强将多拨付的x元补偿款收回后给了我。收到这笔钱后大概三四天,我给局长李某宏、会计詹某菊分别提了一下,说我这里有几万元钱,回头交了,没说钱的来源及数额。当时我刚买过房,需要装修、买家具,也想买辆车,手头比较紧张,就把这笔钱挪用了,用于家庭和个人开支了,想等手头宽裕了再把这笔钱上交。2011年4月18日,检察院通知我去了解情况,我赶紧让我父亲马某胜去找会计詹某菊把这笔钱还上。由于我当时比较慌张,且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张某强给我钱的具体数,就大概算了一下是x元。

2、证人詹某证言:大概是2010年元月份左右,马某在楼道里碰到我说有几万元钱回头交给我,没说钱的来源和数额,当时我正忙着别的事,只是应了一声,也没有仔细问。2011年4月18日上午8点多,马某找到我说以前给我说过的那笔钱是多拨给铁西黄某村的南水北调资金,后来他把这笔钱追回来了,本来想交给单位但由于手边紧张,他个人先用了,一直没交上,现在检察院的人找他,一会让他父亲来把这笔钱交给我。我问他是多少钱,他说时间长了,具体记不清了,当场算了算,说大概是x元。中午,马某某的父亲马某胜到单位交给我x元。下午,我就把这笔钱交到南水北调办公室在淇县中行开的账户上了。

3、证人马某X证言:2011年4月18日早上,我儿子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欠单位4万多元钱,让我赶紧帮他还了。中午一点半左右,我到他单位找到会计詹某菊将x元交给她。

3、证人黄某证言:证明淇县X村会计张某强将多拨付的x元补偿款取走。

4、证人张某证言:2009年底,淇县X村的工作人员马某某找我说由于工作不慎,给黄某江、黄某水两户村民多拨付补偿款x元,让我做工作让他们将这笔钱退出来。经多次做工作,这两户同意退回这笔钱。2010年1月5日,我从黄某灿存折上取款x元给了马某某。

5、证人李某证言:马某以前曾给我说过有几万元钱要交账,我当时同意,但后来不知道他没有交上那笔钱。2011年4月18日,马某的父亲将马某挪用的x元公款归还,并于当天让会计交到南水北调专账。

6、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淇县水利局为机关法人。

7、淇县人民政府淇政文〔2008〕X号文件:证明2008年11月28日同意成立淇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8、淇县水利局文件两份:证明2007年4月15日,任命马某为淇县水利局南水北调建设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3月,任命马某为淇县水利局南水北调管理办公室主任。

9、马某某个人工作简历:证明马某某参加工作时间及任职情况。

10、中国银行2011年4月18日现金缴款单:证明马某某于2011年4月18日归还挪用的公款x元。

12、户名为黄某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份:证明2010年1月5日从该存折上取款x元。

13、淇县X村用地兑付相关书证:证明领到土地补偿款的情况。

14、淇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破案报告:2011年4月,我局侦查人员在对淇县X村干部涉嫌贪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时,发现有4万多元的南水北调占地赔偿款去向不明。4月18日,我局依法通知淇县水利局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办公室工作人员马某某到我院接受询问,马某某主动交代了其私自将这4万多元赔偿款挪用的犯罪事实。

15、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淇县水利局系机关法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淇县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其身份应为国家工作人员。马某某利用负责南水北调资金兑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马某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前,马某某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和利强

审判员王士清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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