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甲,男,1957年4月生。
委托代理人:朱智刚,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乙,又名谭X,男,1962年1月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8年7月生。
原审第三人:谭某丙,女,1968年9月生。
上诉人谭某甲与被上诉人谭某乙、原审第三人谭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谭某甲于2009年12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某甲继承其父谭某全的全部遗产。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谭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智刚,被上诉人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谭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陶京涛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