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本市X路X号。
负责人董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权,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莉萍,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称,被告许某某系原告长城信用卡持卡人。2005年8月8日起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长城信用卡透支消费,欠款共计人民币35,817.65元(暂算至2009年9月16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透支本息,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及时追回被被告占用的资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许某某偿还至2009年9月16日的透支款项共计人民币35,817.65元及以后的逾期利息。诉讼中,被告许某某已归还人民币25,000元,尚欠款人民币10,817.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某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人民币10,817.65元,并应于2010年1月至3月的每月底之前各付人民币1,000元,余款应于同年4月底之前付清;
二、若被告许某某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有权就全部余额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7.72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并应于2010年1月底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佩鑫
书记员姚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