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唐婵凤
书记员苏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