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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诉被告蒋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系蒋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蒋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秦某于2009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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