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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麻阳人,住(略)。

被告龙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麻阳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谭某诉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骆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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