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麻阳人,住(略)。
被告龙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麻阳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谭某诉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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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骆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