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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被告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女,住(略)。

被告路某,男,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长满延喜

审判员曾某

人民审判员龙启武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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