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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黄某丙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9年2月出生。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丙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川,被上诉人黄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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