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9年2月出生。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丙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川,被上诉人黄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