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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就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就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复进

二Ο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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