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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襄城县X乡

被告: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襄城县X乡

原告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文献、王怀申、王二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蔚某某诉称:原、被告1982年7月经人介绍举行了结婚仪式,先后于1983年、1984年生育一男一女,现都已成家立业。由于和被告结婚时感情不牢固,婚后生活中二人经常吵吵闹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8年元月原告曾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在亲朋好友的劝阻下撤诉。撤诉后,被告不但不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仍然我行我素,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蔚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2、丁营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

3、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4、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曾提起过离婚诉讼。

5、租房收费条。证明原告长期在外生活。

6、赵x、崔x、王xx、苗xx、杨x、赵x、王xx、米x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屈某某缺席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经人介绍于1982年7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分别于1983年10月生育女儿蔚某丹,1984年9月生育儿子蔚某举,子女现均已成家。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2006年,双方矛盾开始激化。2007年农历1月份,原告与被告生气后离家外出打工,自此与被告分居至今。2008年1月份,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人劝说撤诉。2010年3月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不断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淡化。特别自2006年起,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自2007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原告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缓和,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屈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文献

审判员王怀申

审判员王二朝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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