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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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滕明建
代理审判员李某进
人民陪审员欧缓莲
二Ο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