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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村国亚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陈勇,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X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担。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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