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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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