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14元,减半收取3607元,由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