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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被告陈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潘某。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陈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滕明建

审判员向好英

人民陪审员张平平

二Ο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慧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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