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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付某某先后四次窜至胡集乡X村和谐窑厂工地,将停放在此的推土机内的柴油410余斤偷走,价值13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张xx、古xx、马x、王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赵卫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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