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穆某某,男,1959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某,主任。
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10)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穆某某、被上诉人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桂玲、张艳芳,被上诉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俊辉、曹某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设
审判员梁坤
审判员赵晓松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