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白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白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审判长骆军
审判员裴志勇
人民陪审员黄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