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7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5月9日,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以介绍范某销售电脑、安装监控为名,先后四次骗取范某现金8400元。案发后,李某家属已赔偿范某辉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陈述,证人范某证言,书证赔偿协议及范某辉收条、李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