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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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