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恒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
上诉人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桐柏县恒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商初字第14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已撤回对上诉人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英
审判员范东哲
审判员宋全兴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君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