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公安局。
上诉人因诉溆浦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以诉讼主体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肖尊启
代理审判员谌香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