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人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农民,文盲,住(略)。系被告人郑某乙妯娌。
原审被告人廖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略)。系被告人郑某乙、张某各自丈夫的叔叔。
原审被告人廖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系被告人廖某丙之兄。
(略)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指控诉被告人郑某乙、张某、廖某丙、廖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乙、张某、廖某丙、廖某丁无罪;二、被告人郑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自诉人郑某甲经济损失四千七百三十六元九角;三、驳回自诉人郑某甲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原审自诉人郑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证据需进一步查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麻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云生
代理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龚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