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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李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富负担。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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