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领取诉讼标的款等)。
被告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XX与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XX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XX撤回对被告谢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兰XX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