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被害人姚×,并自称是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民警,骗称其哥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干部,能帮姚×调动工作为由,先后让姚×于2008年10月2日、10月7日给其汇款x元,后逃匿。据此提供相关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人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姚×的陈述、证人孙××的证言、照片、汇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其家人主动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宏伟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付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