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覃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覃某伙同覃某勇(已判刑)携带毒品海洛因105小包(净重2克),窜到贵港市X村流冲屯九凌水库鱼塘边,将其中5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杨某时,被东流村村民当场抓住后,趁机逃走。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证某证某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某,认定被告人覃某明知是毒品而贩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某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某毒品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伙同覃某勇(已判刑)驾驶一辆陆豪牌100C女装两轮摩托车,携带他们从横县X镇一个叫“三哥”的男子手中购买,并在被告人覃某家里包装完成的105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2克),窜到覃某区X村九凌水库旁的鱼塘边,正将5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时,覃某勇被东流村X村民当场抓住,并从其身上搜出随身携带的100小包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覃某与覃某勇趁机逃走。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因涉嫌盗窃,在被公安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其与覃某勇贩某5小包毒品给杨某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某、证某、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收条、抽样取证某据清单、尿样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2010)覃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某杨某×、杨某、杨某强的证某,同案犯覃某勇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某予以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某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贩某毒品罪,证某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某系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讯,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其贩某毒品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外罚。到案后被告人覃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1日起到2011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献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某员梁品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4、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招待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