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尔芬纳电气系统公司,住所地沙特阿拉伯王某利雅得x,564信箱。
法定代表人西莎姆•穆罕默德•阿尔姆特拉克,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