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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尔芬纳电气系统公司诉被告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阿尔芬纳电气系统公司,住所地沙特阿拉伯王某利雅得x,564信箱。

法定代表人西莎姆•穆罕默德•阿尔姆特拉克,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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